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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4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傅可晴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詩云
輔佐人
邱鳳嬌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詩云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現因意識清醒、言語溝通流暢及精神狀況恢復,可出庭接受庭訊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4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41150288號函在卷可佐,且被告因另案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另案於115年1月8日傳喚被告到庭確認其現今陳述能力正常,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堪認本案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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