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妤、黃柏文、鄒孟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黃○妤 法定代理人 黃柏文 送達代收人 王俊凱 被 告 鄒孟君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