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陳茂榮、許家赫、顏碩瑋
- 法定代理人張信富
- 原告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遠哲、周毅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被 告 羅遠哲 周毅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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