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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瀅婷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木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0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羅木桂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2月1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已於112年1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改行通常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08號
  被   告 羅木桂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培德新邨9號
            居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之1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木桂於民國111年4月6日前某日,在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
    之航廈工地,拾獲蕭月琴所有之OSN-858號普通重型機車車
    牌1面,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據為己有。嗣於同年4
    月6日17時50分許,羅木桂騎乘其向友人「羅奔」(音同)
    借得之機車,懸掛上開OSN-858號車牌,行經苗栗縣竹南鎮
    科專二路與科專七路口時,因酒後駕車、駕駛執照遭吊銷仍
    騎車、10年內第3次酒駕等違規情事,為警攔檢,並開立苗
    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予以舉發
    ,而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木桂供承不諱,並經被害人蕭月
    琴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苗栗縣警察局領回違規車輛通知單1紙
    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警局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車
    牌罪嫌
    。惟查,被告羅木桂堅詞否認有竊盜該車牌之行為,辯稱係
         於上開地點拾獲,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偷竊該
    車牌之
    犯行,尚未可以其持有該車牌遽認其有竊盜犯行甚明。又被
     告拾獲之上開車牌係真實之車牌,並非係偽造或變造而成
    , 被告將該車牌懸掛於機車上使用,顯不構成行使偽造、
    變造車牌罪,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智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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