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羅貞元、申惟中、郭世顏
- 原告蔡德己
- 被告曾瀚立即立成衛水泥製品廠、曾國雄、莊賓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德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曾瀚立即立成衛水泥製品廠 曾國雄 莊賓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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