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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羅貞元申惟中郭世顏

原告
蔡德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被告
曾瀚立即立成衛水泥製品廠

曾國雄

莊賓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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