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信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信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