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卉聆魏正杰陳雅菡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信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