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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茂榮許家赫顏碩瑋

原告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被告
陳秀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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