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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羅貞元洪振峰郭世顏

原告
BH000-H11200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甲○○
被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8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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