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 原告
- 邱雅萍
- 被告
- 邱明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另本件固經本院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因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者,原告尚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