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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茂榮顏碩瑋許家赫

原告
邱雅萍
被告
邱明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另本件固經本院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因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者,原告尚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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