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賢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賢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賢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受刑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30日,以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7月29日 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為仿冒美商暉致專業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7日(系爭貨物1罐)、111年2月20日(系爭貨物5粒)、111年5月30日(系爭貨物5粒)、111年6月24日(系爭貨物2罐,於111年6月23日查扣 )外觀鑑定聲明書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 商標圖樣在卷可稽,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藥品,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之侵害商標權偽藥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自動繳回之本件犯罪所 得,有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因上開物品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Viagra tablets 100mg 30粒 ⒈查獲經過:於111年6月23日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2罐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55粒,驗餘數量:30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9日FDA研字第1110017212號檢驗報告書)。 2 Viagra tablets 100mg 33粒 ⒈查獲經過:於110年12月4日販售1罐、111年1月4日販售5粒 ⒉外觀: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er"凹下字樣 ⒊送驗數量:35粒,驗餘數量:33粒(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7月15日FDA研字第1110708009號檢驗報告書)。 3 Viagra tablets 100mg 5粒 查獲經過:於111年5月20日販售5粒(雖未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然經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外觀鑑定聲明書存卷) 4 現金(新臺幣) 7,000元 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