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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卉聆許家赫林信宇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永勝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訴訟參與人 邱泰坤(年籍詳卷)
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檢證1至7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檢證8至11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㈡辯證1至8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張永勝之辯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附表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 檢 證 1 ︶  被告之供述: ⑴112年8月16日第1次警詢 ⑵112年8月16日第2次警詢  ⑶112年8月16日偵訊 ⑷112年12月15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 檢 證 2 ︶ ⑴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⑵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涉毒案件(尿液)管制登記簿 ⑶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⑷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 檢 證 3 ︶ 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⑵本案車禍現場照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 檢 證 4 ︶ ⑴路口監視器影像及擷圖 ⑵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護人固爭執路口監視器影像之調查必要性,然基於「最佳證據原則」,法院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俾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且此一證據之調查不致造成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5 ︵ 檢 證 5 ︶ ⑴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司法相驗病歷摘要 ⑵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 檢 證 6 ︶ 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大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 檢 證 7 ︶ 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判決 ⑵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暨所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 檢 證 8 ︶ 被告之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 檢 證9 ︶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前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 檢 證 10 ︶ 被害人邱太渭之全戶戶籍謄本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 檢 證 11 ︶ 苗栗縣112年度社區民眾心理健康支持計畫心理諮商簽到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無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 辯 證 1 ︶ 被告於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 辯 證 2 ︶ 證人王彥翔於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 辯 證 3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 辯 證 4 ︶ 苗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5 ︵ 辯 證 5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6︵ 辯 證 6 ︶ 事故發生前拍攝被害人邱太渭影像之錄影畫面截圖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辯 證 7 ︶ 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 辯 證 8 ︶ 114年4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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