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辰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辰瑋為告訴人鄧依庭之外甥,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張辰瑋自民國111年1月某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受僱於鄧依庭所經營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之旺旺旺投注站,擔任銷售彩券人員,負責銷售彩卷、經手應收款項並如期如實交付予鄧依庭,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辰瑋因積欠賭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12年7月19日17時44分許、同年月21日18時28分許、同年月27日18時8分許、同年8月1日17時34分許上班時,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多次將該投注站櫃台上之現金及在玻璃櫃內展示之面額1,000元、500元、300元及200元之刮刮樂,予以侵占入己,至少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因鄧依庭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張辰瑋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鄧依庭告訴被告張辰瑋業務侵占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第33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依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親等查驗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