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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洪振峰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昱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仁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犯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徵詢欲借提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苗栗地檢署113年4月1日苗檢熙丁113執助244字第1130007757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有另案之有期徒刑尚待執行,應認本案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經本院先行同意借提執行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即開立113年度執助丁字第244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為113年4月12日),是本案應自113年4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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