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國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光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0448號、112年度偵字第12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甲○○知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范文和」與「賴氏垂玲」(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共同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越南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由甲○○提供名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作為收受新臺幣 與越南盾之地下匯兌款項收付之用,甲○○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有需求將新臺幣兌換越南盾之第三人(詳附件「匯兌需求者」欄所示),經附表「匯兌需求者」欄所示之人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詳附表「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欄所載),將新臺幣交付予甲○○後,甲○○再通知位於越南之「范文和」與「 賴氏垂玲」,以當日越南商店地下牌告新臺幣兌換越南盾之匯率,將越南盾交付至附表「匯兌需求者」欄所示之人指定之越南帳戶,以此方式與「范文和」與「賴氏垂玲」共同為客戶完成異地資金轉移之匯兌行為,非法經營新臺幣與越南盾之匯兌業務,從中上開期間匯兌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233萬0,207元(另含一筆附表編號10之等值5萬美元之新臺幣未計入),甲○○並從中 收取手續費(依每次所兌換越南盾金額計算新臺幣250元至1,500元不等)做為報酬,共約15萬2,600元。嗣經甲○○其後在有犯罪 權限之公務員查知上情前,於111年8月2日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 桃園市調查處坦承上情。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理由及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 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他1336卷第17至23、97至114、185至191頁,本院卷第39至40、90至96頁),核與證人廖宏蒲 、張煒勛、陳林珍、林明宗、胡仕正、黃雪、范紫羚、楊文斌、何美粒、何美尖、沈美海於調詢之證述相符(見附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所示頁數),並有附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至於行為人是否專營或兼營匯兌業務,有無從中賺取匯差或因此獲利,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 行法第29條第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其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逾新臺幣1億元以上,而犯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二、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 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查被告於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以前揭方式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范文和」與「賴氏垂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四、本案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尚未發覺其上揭犯行前,主動向調查局承辦人員坦承犯行,嗣並接受偵訊,有調詢筆錄在卷可佐,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案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本案被告雖事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非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況被告本案犯行,因適用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足使之為適當刑罰制裁,更無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之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六、爰審酌國內外匯兌業務為政府所定之特許事項,非銀行業者不得為之,被告竟無視政府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擾亂金融秩序,影響政府對資金流向之管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含經手地下匯兌之金額、規模、期間、獲得之報酬數量、分工情形等)及所獲利益(詳後述),暨向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宣告緩刑之理由: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 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如暫緩其刑之執行,使被告有在原有社會、家庭支持系統下改過向善之機會,並藉由緩刑期間不得再犯他罪之心理強制作用,防止被告再犯,是本院認被告本次犯行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㈡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知法守法,以避免再犯,本院認應以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緩 刑制度之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或有符合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檢察官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八、沒收 ㈠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又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乃係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至就非法經營匯兌業者所經手之款項而言,雖應計算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惟非在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 ㈡查被告從事本案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依前開說明,應認定為其所實際收取之手續費即15萬2,600元(依卷內 事證不足證明本案有匯率差額或為被告所收取),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因尚未經自動繳交或扣案,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依現存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受有損害),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匯兌需求者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備註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手續費 (新臺幣) 1 廖宏蒲 105年10月12日15時34分許 中信帳戶 134萬9,920元 廖宏蒲給付批發衣物之貨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廖宏蒲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67至69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5頁,卷2第71頁)。 1,500 2 張煒勛 106年4月14日15時55分許 中信帳戶 30萬7,670元 張煒勛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償還妻姐之欠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張煒勛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第239至241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頁)。 1,500 3 陳林珍 107年3月12日13時55分許 中信帳戶 1萬3,180元 陳林珍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家人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陳林珍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43至246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至65、71、74頁)。 (4)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0448卷1第247頁)。 250 107年4月13日10時40分許 1萬2,520元 250 107年6月8日9時9分許 6,550元 250 107年8月9日14時25分許 1萬1,700元 250 108年6月4日15時許 23萬1,260元 1,500 108年9月20日10時38分許 4萬6,410元 500 4 林明宗 107年3月29日16時37分許 中信帳戶 37萬8,690元 林明宗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支付旅費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林明宗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83至86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64頁,卷2第87頁)。 1,500 107年5月7日14時48分許 44萬2,500元 1,500 107年5月14日14時40分許 44萬5,500元 1,500 107年5月31日14時40分許 29萬9,000元 1,500 5 胡仕正 107年9月7日14時10分許 中信帳戶 92萬1,450元 胡仕正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購買音響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胡仕正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61至63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5頁,卷2第65頁)。 1,500 6 周黃玉 107年9月13日8時31分許 中信帳戶 133萬3,400元 周黃玉(證人黃雪兒子)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買賣土地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黃雪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109至112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卷2第115頁)。 1,500 7 范紫羚 108年2月12日15時56分許 中信帳戶 11萬元 范紫羚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家人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范紫羚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73至75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9、70頁)。 1,250 108年3月25日11時21分許 10萬元 1,250 8 葉春寳 108年4月12日14時21分許 中信帳戶 208萬8,092元 葉春寳匯款予越南朋友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0頁,卷2第98頁)。 1,500 9 何美粒 108年9月5日15時7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31萬4,093元 何美粒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父親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何美粒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35至237頁) (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 (4)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88頁)。 1,500 108年9月5日15時58分許 中信帳戶 35萬2,434元 1,500 109年11月24日12時15分許 29萬831元 1,500 10 何美尖 108年7月22日10時許 苗栗縣三義鄉交流道面交 等值5萬美金之新臺幣 何美尖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父親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何美尖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29至231頁)。 (3)甲○○與何美尖LINE對話紀錄(111偵10448卷1第233頁)。 (4)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 1,500 108年9月5日15時24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32萬3,223元 1,500 11 沈美海 109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 中信帳戶 19萬9,325元 沈美海借款予越南朋友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證人沈美海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77至80頁)。 (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7、80、83、85頁,卷2第81頁)。 (4)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6頁,卷2第81頁)。 1,500 109年6月2日11時10分許 15萬元 1,500 109年8月4日15時48分許 15萬元 1,500 109年8月7日14時20分許 39萬8,400元 1,500 109年9月15日12時7分許 34萬8,880元 1,500 109年11月27日14時34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36萬800元 1,500 12 阮武忠 105年1月5日13時37分許 中信帳戶 3萬元 阮武忠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1、54頁)。 500 105年7月28日14時1分許 37萬9,139元 1,500 13 陳燕梅 105年7月11日12時31分許 中信帳戶 96萬6,000元 陳燕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3頁)。 1,500 14 陳禹瑞 105年8月8日11時52分許 中信帳戶 21萬1,286元 陳禹瑞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4頁)。 1,500 15 楊忠停 105年11月3日11時44分許 中信帳戶 9萬5,000元 楊忠停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5頁)。 1,000 16 何麗華 106年3月14日13時1分許 中信帳戶 15萬5,650元 何麗華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頁)。 1,500 17 林秀美 106年3月17日11時7分許 中信帳戶 29萬4,550元 林秀美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67頁)。 1,500 107年11月26日13時35分許 39萬541元 1,500 18 黎明紅 106年9月6日13時17分許 中信帳戶 9萬5,955元 黎明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0頁)。 100 19 阮氏河 106年10月17日11時31分許 中信帳戶 40萬元 阮氏河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3、71頁,卷2第87頁)。 1,500 106年10月30日11時24分許 40萬元 1,500 106年11月7日10時4分許 42萬元 1,500 106年11月30日11時22分許 20萬元 1,500 106年12月20日11時34分許 50萬元 1,500 107年1月10日11時40分許 50萬元 1,500 107年3月14日11時30分許 50萬元 1,500 108年5月16日14時15分許 100萬元 1,500 20 楊氏梅 106年11月8日14時45分許 中信帳戶 89萬5,527元 楊氏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 1,500 21 阮婌棻 106年11月9日13時44分許 中信帳戶 27萬9,085元 阮婌棻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4頁)。 1,500 106年11月14日11時49分許 40萬元 1,500 106年12月21日12時55分許 11萬578元 1,250 107年2月9日12時31分許 18萬7,958元 1,500 107年4月10日14時39分許 2萬3,270元 250 107年4月26日19時52分許 1萬1,800元 250 22 黎氏海 106年12月1日12時37分許 中信帳戶 50萬元 黎氏海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3頁)。 1,500 106年12月25日11時18分許 100萬元 1,500 107年4月9日12時42分許 30萬元 1,500 23 順安 107年1月2日11時2分許 中信帳戶 100萬元 順安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2頁)。 1,500 24 范氏紅水 107年3月22日11時10分許 中信帳戶 5萬9,600元 范氏紅水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頁)。 800 25 聯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7年4月10日15時21分許 中信帳戶 70萬元 聯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頁)。 1,500 26 吳瑞民 107年4月25日15時27分許 中信帳戶 13萬2,000元 吳瑞民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4頁)。 1,500 27 張曉雲 107年9月25日9時31分許 中信帳戶 40萬元 張曉雲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 1,500 28 劉夢貞 107年9月26日10時55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34萬9,995元 劉夢貞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 (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19頁)。 1,500 107年9月26日10時57分許 中信帳戶 34萬9,995元 1,500 29 黃文權 107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 中信帳戶 17萬7,781元 黃文權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 1,500 30 皇越旅行社有限公司 107年10月4日12時54分許 中信帳戶 61萬3,000元 皇越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 1,500 31 陳月珠 107年10月11日10時55分許 中信帳戶 60萬元 陳月珠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 1,500 32 東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8年3月12日14時48分許 中信帳戶 46萬元 東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9頁)。 1,500 33 范文陶 108年5月17日14時33分許 中信帳戶 18萬3,400元 范文陶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1頁)。 1,500 34 黎雲英 108年5月30日13時49分許 中信帳戶 11萬700元 黎雲英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1頁)。 1,250 35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8年7月3日9時40分許 中信帳戶 100萬元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2頁)。 1,500 36 范國珍 108年9月5日15時56分許 中信帳戶 22萬6,607元 范國珍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頁)。 1,500 37 何順智 108年9月5日15時58分許 中信帳戶 35萬393元 何順智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頁)。 (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 1,500 108年10月15日14時59分許 國泰帳戶 50萬5,459元 1,500 38 武垂玲 108年9月20日14時34分許 中信帳戶 5萬5,400元 武垂玲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4頁)。 800 39 何福家 108年10月15日13時34分許 中信帳戶 50萬8,916元 何福家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4頁)。 1,500 40 阮氏錦紅 108年10月22日10時34分許 中信帳戶 8萬3,700元 阮氏錦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5頁)。 1,000 41 莊瑞玲 108年11月8日15時35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90萬9,300元 麗德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他1336卷第17至23頁)。 (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 1,500 108年11月11日11時39分許 29萬673元 1,500 109年3月3日13時21分許 74萬4,260元 1,500 42 阮文秀 109年8月7日8時35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8萬2,264元 阮文秀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 (111偵10448卷1第123 頁)。 1,000 43 范氏玲 109年8月7日12時24分許 中信帳戶 30萬元 范氏玲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3頁)。 1,500 44 阮氏海 109年8月11日13時1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4萬8,000元 阮氏海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3頁)。 500 45 阮文學 109年8月12日15時5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4萬8,000元 阮文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3頁)。 500 46 阮可欣 109年9月15日15時10分許 中信帳戶 35萬元 阮可欣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頁)。 1,500 109年9月17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500 47 PHAM TH 109年9月17日12時29分許 中信帳戶 30萬元 PHAM TH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頁)。 1,500 48 阮光輝 109年9月17日13時45分許 中信帳戶 49萬7,800元 阮光輝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89頁)。 1,500 109年11月25日8時44分許 36萬4,000元 1,500 109年11月27日14時34分許 44萬元 1,500 49 范氏金芝 109年10月12日13時38分許 中信帳戶 2萬7,000元 范氏金芝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7頁)。 500 50 汎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9年11月3日15時38分許 中信帳戶 49萬9,970元 汎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他1336卷第16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7頁)。 1,500 51 順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3月3日15時3分許 中信帳戶 4萬5,000元 順利公司匯款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6至40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1、55、56、57、78至82、96、98、99、101至104頁)。 (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9、132、133、135、144、147、161頁)。 500 105年2月19日12時9分許 10萬元 順利公司委託廖紫婕匯款請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000 105年2月25日12時42分許 3萬元 500 105年11月1日12時28分許 150萬元 1,500 105年11月8日11時13分許 164萬7,000元 1,500 105年12月2日10時46分許 13萬元 1,250 109年4月22日15時15分許 90萬元 1,500 109年6月22日10時50分許 11萬元 1,250 110年4月19日14時9分許 24萬元 1,500 110年8月16日9時42分許 3萬5,000元 500 110年9月3日11時32分許 7萬3,600元 800 110年9月24日15時27分許 3萬1,000元 500 111年1月6日14時43分許 209萬4,000元 1,500 111年1月14日13時53分許 274萬5,000元 1,500 111年2月21日13時30分許 60萬元 1,500 111年2月21日13時38分許 140萬元 1,500 111年3月15日12時26分許 160萬元 1,500 110年4月22日13時44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6萬元 800 110年10月5日15時1分許 20萬元 1,500 110年10月18日11時4分許 9萬7,000元 1,000 110年11月8日13時57分許 14萬7,000元 1,500 110年12月7日10時55分許 12萬元 1,250 111年2月21日13時29分許 200萬元 1,500 111年3月16日14時9分許 170萬元 1,500 111年6月15日12時52分許 11萬5,000元 1,250 52 泓霖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105年7月7日12時22分許 中信帳戶 9萬8,847元 泓霖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3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3頁)。 1,000 53 唯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1月24日13時37分許 中信帳戶 12萬8,400元 唯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7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6、64頁)。 1,250 107年5月7日16時4分許 6萬元 800 54 吳秀美 106年3月8日13時27分許 中信帳戶 6,250元 吳秀美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8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7頁)。 250 55 鈺新金屬廠有限公司 106年6月19日12時10分許 中信帳戶 5萬元 鈺新金屬廠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9頁)。 (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9頁)。 500 56 興邦印染廠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6月26日15時14分許 中信帳戶 11萬6,280元 興邦印染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9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9頁)。 1,250 57 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0月18日12時9分許 中信帳戶 9萬1,300元 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0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 1,000 58 鈺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1月28日14時14分許 中信帳戶 9,150元 鈺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 (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0頁)。 (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 250 犯罪所得 15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