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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羅貞元洪振峰郭世顏

原告
車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被告
謝承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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