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魏正杰、顏碩瑋、劉冠廷
- 當事人鍾聰明、黃莙理、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鍾聰明 被 告 黃莙理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莙理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鍾聰明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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