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鍾聰明
- 被告
- 黃莙理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莙理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鍾聰明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