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雅菡
- 當事人李明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648號、114年度偵字第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華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14年度 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44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43公克),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72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14年度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灰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 0.4537公克,驗餘淨重0.4406公克),經鑑驗後檢出海洛因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可查(見毒偵卷第4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 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2809公克,驗餘淨重0.2743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可查(見毒偵卷第4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附表編號2),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0.4537公克,驗餘重量0.4406公克) 檢體說明: 灰白色粉末1包2.03g(含袋毛重),淨重0.4537g(精秤重),驗餘重量0.4406g 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成份【Heroin】 (參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4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0.2809公克,驗餘重量0.0.2743公克) 檢體說明: 白色結晶1包1.87g(含袋毛重),淨重0.2809g(精秤重),驗餘重量0.2743g 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Methamphetamine】 (參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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