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傅可晴
- 被告曾煥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煥秋 選任辯護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龍美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一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煥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6年間,對春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1年3月29日, 經變更為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景光學公司)誆稱伊有取得美國康乃爾大學物理博士學位,並曾在美國太空總署NASA擔任研發助理科學家等語,使遠景光學公司董事會陷於錯誤,認其有上揭豐沛之學經歷,聘任被告擔任執行長,被告因而獲得在遠景光學公司任職之不法利益(任期自106 年7月起,迄110年8月始卸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得提起再議之人,限於告訴人。告發人並非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以有合法再議之聲請為前提,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上級法院檢察官誤認不合法之聲請為適法,命令續行偵查,下級法院檢察官據以重行偵查起訴者,自係就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再行起訴,如係原不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 再行起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又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26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是公司與董事之訴訟依法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本案係遠景光學公司董事長鄧全凱代表遠景光學公司於110年10月15日具狀向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嗣並委任董事張仕忠於同年11月18日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提出告訴,均指訴被告對遠景光學公司涉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966號 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嗣經沈明鋒代表遠景光學公司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再議,並經該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惟鄧全凱、張仕忠分別為遠景光學公司董事長及董事,被告斯時仍為遠景光學公司董事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偵5966號卷第79-97頁、本院卷第85-92頁),本案遠景光學公司告訴被告詐欺等罪嫌,被告既為遠景光學公司董事,核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自應由該公司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提出告訴,始為合法,本案逕由董事鄧全凱、張仕忠代表遠景光學公司提出告訴,應不生告訴效力,僅具告發性質,是遠景光學公司對於檢察官之前開不起訴處分即不得聲請再議。前案於檢察官在113年4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後即告確定,雖後續再由遠景光學公司董事沈明鋒代表遠景光學公司多次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再議,並經該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亦不影響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合先敘明。 ㈡又前案既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若欲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當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之限制。本案公訴意旨並未敘明就與前案屬同一案件之本案提起公訴,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情形 ,亦未說明前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前之偵查階段所存證據,與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之詐欺罪嫌所憑證據有何不同之處。是檢察官就相同犯罪事實對被告重行起訴,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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