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存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存仁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存仁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6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已於115年7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5年7月16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5年7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