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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奇弘
代理人
王立宏
被告
林子瑋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蔡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瑋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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