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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許家赫

原告
邱啟信
被告
陳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四、又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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