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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羅貞元陳美彤紀雅惠

原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訴訟代理人
吳譽皇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48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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