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 法定代理人林志強
- 原告林淑平
- 被告黃國泰、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淑平 被 告 黃國泰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5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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