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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魏正杰顏碩瑋劉冠廷

  • 當事人
    鍾聰明黃莙理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鍾聰明 被 告 黃莙理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莙理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鍾聰明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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