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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魏正杰顏碩瑋劉冠廷

原告
巫尚恩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告
葉宏援
被告
琪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禮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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