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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卉聆許家赫林信宇

原告
賴永增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告
林瑞煜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告
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景熹
訴訟代理人
李錫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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