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原告
周冠霖
被告
曾富琳 生前籍設苗栗縣○○鄉○○村○○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被告於檢察官合法上訴後已死亡為由,因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是揆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院應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