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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14年度偵字第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華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14年度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4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43公克),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14年度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灰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4537公克,驗餘淨重0.4406公克),經鑑驗後檢出海洛因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可查(見毒偵卷第4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2809公克,驗餘淨重0.2743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可查(見毒偵卷第4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附表編號2),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0.4537公克,驗餘重量0.4406公克) 檢體說明: 灰白色粉末1包2.03g(含袋毛重),淨重0.4537g(精秤重),驗餘重量0.4406g 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成份【Heroin】 (參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4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0.2809公克,驗餘重量0.0.2743公克) 檢體說明: 白色結晶1包1.87g(含袋毛重),淨重0.2809g(精秤重),驗餘重量0.2743g 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Methamphetamine】 (參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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