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4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4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LINE「111學年度海口家長會」群組、海口國小桌球隊臉書網站、LINE桌球閒談交流區,分別以暱稱「Jack」、帳號「Jacky Chen」、暱稱「JACK1」,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A02、A03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嗣經告訴人2人瀏覽被告刊登之上開訊息,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亦有明定。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02、A03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附表所示文章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惟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犯行,辯稱:我發文的目的是要將我的小孩在苗栗縣竹南鎮海口國小桌球隊(下稱本案桌球隊)訓練時發生的事情告知大家,我覺得我文章內容所講的都是有來源根據,且有照片、文字、錄音佐證。我主要在表達四個部分,第一、參賽造假部分,在指於民國108年5月25日所舉辦之108年西湖鄉第12屆主席盃桌球錦標賽(下稱本案比賽),告訴人2人讓兒童謝○丞參加男子隊的比賽,但謝○丞是女生。第二、賺取黑心錢部分,在指我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等以1支新臺幣(下同)8,500元之價格,購買蝴蝶廠牌、ST型號之球拍,及指我於111年2月1日向告訴人等以2雙2,400元之價格,購買DONIC廠牌、Waldnerflex型號之球鞋。第三、說謊欺騙部分:係指告訴人等並無體育署所發之教練證。第四、恐嚇霸凌部分,是指於111年6月30日我與告訴人A02間之對話內容,他威脅說別的地方教練也不會理我們等語。經查:
肆、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111學年度海口家長會」、LINE桌球閒談交流區、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平台Facebook「海口國小桌球隊」公開社團中,散布附表各編號所示文字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審判中坦承(見本院卷第461頁),並有「111學年度海口家長會」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海口國小桌球隊」公開社團貼文在卷可佐(見他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43頁至第47頁;偵卷第115頁至第118頁、第11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仍不得據此即認被告有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罪嫌,茲析述如下:
伍、被訴散布文字誹謗罪嫌部分
一、就附表編號1、3、4部分被告以前詞置辯,則本案爭點厥為:㈠被告行為時是否經合理查證程序,而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㈡被告本案散布之文字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本院審酌如下:
㈠參賽造假部分
⒈被告於審判中供稱:我是在跟謝○丞之家長沈○芳確認過謝○丞於本案比賽中使用他人名義上場參賽後才發文,當時我的小孩還沒有加入本案桌球隊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第461頁至第462頁),並提出其與沈○芳間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215頁、第427頁)。
⒉而告訴人A02於偵查中陳稱:謝○丞是我的學生,她是女孩子,一直都是短頭髮,她確實有參加本案比賽,當天我們只報名男生團體比赛,我們還是有讓謝○丞上場比赛,裁判檢視身分後還是有讓她參加等語;告訴人A03於偵查、審判中亦陳稱:我印象中我們本案比賽是報名男子隊,謝○丞是女生,我們確實有讓謝○丞上場比賽等語(見偵卷第171頁至第172頁;本院卷第88頁),可見本案桌球隊在本案比賽確係報名男子組,然身為女生之謝○丞卻有上場比賽,此情與被告所述顯屬相符。參以本案比賽競賽規程(見本院卷第213頁),就比賽項目團體組明定為:公開國小團體男子組、公開國小團體女子組、西湖鄉國小團體組等情,而依一般社會經驗,競賽區分男子組及女子組時,係在考量生理性別差異下,為確保賽事公平性而作出區分,若存有女子參與男子組比賽之事,將產生賽事不公之情。是被告係在與女童謝○丞之家長沈○芳確認過本案桌球隊就本案比賽係報名男子組,然女童謝○丞卻上場比賽,因此認為告訴人等之行為造成本案比賽失去公平、公正性,方進而散布參賽造假部分之貼文內容,已堪認被告行為時已經合理查證程序,而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則難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㈡賺取黑心錢部分
⒈查被告透過上網搜尋上開特定廠牌之球拍及球鞋,進而得知單支球拍價格介於4,000元至4,400元間,單雙球鞋價格則介於880元至900元間等情,有其上網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0頁)。衡諸常情,藉由網際網路查找商品價格,為現今科技發展下一般人廣為使用之方法,大眾得因此瞭解特定商品之售價區間,並因此判斷價位是否具備合理性,倘於搜尋價位時發現已以高於售價區間之價格購入商品,將對前開交易之合理性存疑,甚屬常見。則被告在認知其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等以1支8,500元之價格,購買蝴蝶廠牌、ST型號之球拍,及於111年2月1日向告訴人等以2雙2,400元之價格,購買DONIC廠牌、Waldnerflex型號之球鞋,卻發現上開球拍、球鞋之網路搜尋價格區間,顯與其向告訴人等購入之價格有所差異,而基此散布賺取黑心錢部分之文字內容,非無所本。
⒉又觀告訴人A02、A03於110年8、9月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15頁、第216頁、第245頁),告訴人A02向被告表示:「拍子加皮要8500」、「單拍子就要5500還不含皮」、「皮二面3000」、「球拍8500元」等語;再觀告訴人A03於111年2月1日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249頁),告訴人A03向被告報價桌球鞋2雙2,400元等情,可見告訴人等與被告達成上開交易時,並未就購買渠道、球拍及球鞋之廠牌詳為告知,則難認被告向告訴人等購買球拍、球鞋時已得獲知上開商品售價區間之資訊。再參以告訴人等於本院審理中提出陳報狀表示:其等向被告販售球拍價錢之計算方式為球拍1支4,900元、白膠650元、球皮兩面1,980元,及裁剪、黏貼、保護膜、護邊等加工費1,000元,合計8,55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31頁),對照前開對話紀錄,僅可認被告於110年8、9月間知悉其購買者為球拍含皮之價格,然此與告訴人等後續提出交易價位尚包含白膠、加工費等情實屬不符,更無從遽認被告對交易價格包含之細項內容有所認知,則難認被告記載賺取黑心錢之文字內容時,主觀上有何實質惡意存在。是認被告於張貼賺取黑心錢部分之文字內容時,已盡查證義務而確信該等內容為真實,殊難逕以加重誹謗罪處罰之。
㈢說謊欺騙部分
⒈就個別訓練與團體訓練部分:
⑴查告訴人A03與被告間於108年11月15日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被告傳送:佾芯和佾忞在個練上師母也可讓他們插您中間的空檔上就好,還是以其他同學優先,反正時間上沒剛好也沒關係,讓他們純粹練球也行;告訴人A03則回覆:沒問題的,因教練會安排計畫讓他們打,我也是照教練安排教課的,總之就是要讓他們進步乙情,細譯上開對話內容及前後語句脈絡,告訴人A03係在與被告商量如何安排被告小孩進行「個練」之事,被告並以插空檔表示將尊重告訴人A03之課程時間安排,即在告訴人A03於特定時間未有其他規劃時,再讓被告小孩於該時段上課,告訴人A03更對於被告插空檔之用詞亦未表達否定之意,可見被告認知之個練具有專屬性。
⑵而被告於審判中供稱:我的小孩跟我說個練時從來沒有一個完整的時間屬於他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佐以告訴人A03於審判中陳稱:個練是按照家長需求的個別練習,我們的個練不是指一對一,實際上是多人照著教練的計畫混合練習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足認被告所言非虛,即告訴人等實施之個別訓練並非具有專屬性之課程,反係多人一同上課,則被告在認知告訴人等提供之個別訓練具有專屬性下,因後續獲悉有別始張貼上開文字內容,故被告並無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情形。
⒉桌球教練證部分
⑴觀被告在教育部體育署(114年改制為中華民國運動部)網站查找告訴人2人有無領得教練證照,均查無結果等情,業據被告提出教練證照查詢系統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另經本院函詢運動部關於桌球教練執照之種類,其函復說明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辦理,有運動部114年12月11日運授全字第114005221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86頁),參酌一般社會經驗,非熟悉特定運動領域者,多會以是否領得具官方效力之證照作為判斷有無取得專業證照之判斷標準,而被告使用政府官方網站查找告訴人2人有無桌球教練證照,因查無結果,憑此認為告訴人2人缺乏上開專業證照,足認其散布此部分文字內容時,已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
⑵另告訴人2人固提出其等之ISCA國際運動教練協會桌球教練證(見本院卷第77頁),然除上開教練證與一般人可得認知者有所未合外,觀告訴人2人所提出之上開桌球教練證,比較被告於審判中供稱:我的小孩從108年7月開始加入本案桌球隊等語(見本院卷第461頁),可見告訴人等係於110年11月28日經發證取得上開證照,顯晚於被告之小孩參與本案桌球隊、接受告訴人等訓練之日,則無從憑告訴人2人領有上開桌球教練證,遽認被告有何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情事。
⒊是以,應認被告就此部分內容,已經合理查證,並非全然無稽,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無從遽以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㈣恐嚇霸凌部分查告訴人A02於111年6月30日在與被告間之通話中向被告表示:「他昨天打比賽打得很好」、「你們害到」、「再不然就什麼」、「你們就去其他地方」、「你就看看人家會不會鳥他」、「叫個國手教都一樣」、「你看我講得準不準」、「我現在可以講話這麼大聲」、「我敢這樣子講」、「我告訴你」、「我只能講說」、「那你就看著吧」、「你拭目以待就這樣子」、「可是你看後面你會不會怎麼樣」、「竹南國中我還是只能跟你講」、「你讀竹南國中」、「後面你還是會碰到我的人」、「打來打去還是打我的人」、「那痛苦也是他們」等語,此有告訴人A02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36頁)。衡酌不同專業領域有其各別之人脈、管道及生活圈,具有特定專業技能者,如特定運動之教練,與該生活圈內之其他教練有較緊密之聯繫,實乃常情。則被告聽聞身為本案桌球隊教練之告訴人A02向其表示倘若被告小孩至其他學校訓練桌球,仍會受到告訴人A02勢力之影響後,信而為真,進而散布關於恐嚇霸凌部分之文字內容,縱使被告所使用之評論用語較為尖銳,然仍足認其係以上開通話所親身自告訴人A02處聽聞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實已盡其查證義務,亦應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內容為真實,而難認有重大輕率之惡意,而無從課以加重誹謗罪之責。
㈤另就上開文字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乙情,查告訴人A02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本案桌球隊是跟海口社區連結的,然後小孩愈來愈多,我們就跟海口國小連結再去比賽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且觀告訴人等提出之本案桌球隊招生簡章,其上載明「海口國小桌球招生簡章」,並註明地點為海口國小活動中心等情(見本院卷第187頁)。可見本案桌球隊係以國民小學之校園場地舉辦之社團活動,將與該國民小學產生連結,況本案桌球隊之招生簡章更以海口國小作為聯名,易使該國小學生及家長產生本案桌球隊與海口國小間具一定緊密關聯之想像。而負責教導、帶領學員之球隊教練,就涉及參與比賽之公平、販售球具之價格合理性、訓練之收費方式、教練對孩童之影響,均確與本案桌球隊之現在或未來學員及其家長之權益相關,是從告訴人2人身為本案桌球隊教練之身分而言,被告對其等所指摘之上揭事項,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依上揭說明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被告本案行為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二、就附表編號2部分
㈠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此所謂「他人」,係指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閱聽該等內容之人依通常方法即可將誹謗之對象與特定(法)人格加以連結,倘誹謗性文字或圖畫未具體表明指涉之特定對象,且從其脈絡或併綜合其他情事觀察,無從據以推敲、探知所指涉對象究為何人,即與加重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就附表編號2部分所示文字內容以觀,僅係表彰社群平台Facebook「海口國小桌球隊」公開社團之設立目的,觀通篇文字並未指涉告訴人等,且從其脈絡觀察,亦無從據以推敲、探知所指涉對象究為何人,則難認一般網路世界使用者得直接辨識被告在真實世界所指涉特定對象究為何人。何況,上開文字內容僅係單純表達該公開社團網站之宗旨,於客觀上更未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是無從遽認告訴人等受有名譽損害。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即與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無法認被告此部分有何加重誹謗犯行。
陸、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
㈠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又言論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並非涇渭分明,言論可能係以事實陳述為基礎所為之評論,抑或者為意見表達同時夾雜特定事實,是於判斷言論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應分別於表意人及閱聽人之角度,將該言論之前後文整體觀察,亦應考量該言論著重之點為何,進而認定該言論係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以避免將於社會通念上認屬單一言論之內容過度切割而將各片段之言論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
㈡起訴意旨固以被告散布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字,而認被告另涉犯公然侮辱犯行等節,然觀諸被告所發布之前開文字內容,係以具有前後之完整文義之公開貼文方式所散布,是應以其所為前開言論自應就整體文義及脈絡觀之。觀諸貼文內容之前後文整體脈絡,明確指摘告訴人等擔任本案桌球隊之教練,而有在本案比賽中指示他人代替參賽、個練定義解讀、未獲取桌球教練證、以過高之價格販售球具、對被告表示其小孩轉換球隊會受到影響等情節為主要內容,而指摘告訴人等之行為係「參賽造假」、「賺取黑心錢」、「說謊欺騙」、「恐嚇霸凌」等文字描述。是可知前揭文字均係指摘告訴人等之具體行為,且係針對被告所認為告訴人等上開所為等具體事項之描述或給予負面評價,並非單純漫然指罵,核屬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甚明。則起訴意旨認被告前揭言論,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犯行,依前開說明意旨,即非可採。
柒、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此部分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遍觀卷內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上開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網站 誹謗方式/內容 1 112年6月13日 18時33分許 LINE「111學年度海口家長會」群組 以暱稱「Jack」張貼「我再此重申一次:海口國小桌球隊,指使學生參賽造假、用高於市價賣球具給學生、並且說謊欺騙家長付不實的訓練費,甚至恐嚇霸凌學生及家長,挑撥學生彼此情誼,請學校及家長會基於法規所定之任務,正視此事,調查處理家長所反應的事項。 此事件,從去年就跟學校及會長反應過,結果,事後完全都無任何回覆,也未曾聯絡過我、更未說明過有任何處理、也未曾要我一起查核檢視我的相關證據,而此次再度反應,從上週至至今天為止,也未有任何人員聯絡我、或是要查核檢視相關證據或是詳細說明,而且也不止我一個人跟學校反應過類似此事件,但直至現在,我看不到學校處理了什麼。 真正敗壞球隊秩序的正是教練本人,對學校造成困擾的正是球隊教練,家長及學生被欺騙所付出的訓練費及購買相關球具之款項,也全數進入教練的私人銀行帳戶,校長及主任均分別擔任球隊的領隊及管理,難道這件事,學校都沒有任何作為,以替學生討回,本不該家長付出的金錢嗎? 另外,「不排除對這位家長走法律程序」,什麼排不排除的,是在嚇唬誰?我今天已經再做一次指控了,要就趕緊去告發,我更希望司法人員可以介入調查喔。 另外,若有家長想要更加詳細的內幕,可在以下的網站得知訊息,我所揭發的事項,會全數公開於此,直至願意有人處理此問題,相信在此之前,可以拯救很多要踏入海口桌球隊的家長。相信大家在連日下來,我都已經公開舉發了,但仍可以感到校方消極的處理。」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hkeshkes」(同日18:34,張貼附表編號2之網址) 2 112年6月13日 某時許 海口國小桌球隊臉書公開社團網站 被告創建該臉書公開社團,並以帳號「Jacky Chen」發表「此網站為揭發,海口國小桌球隊之作弊、說謊、騙錢、霸凌等之行為,一個供大家評論的地方。」之文章 3 113年6月6日 16時33分許 海口國小桌球隊臉書公開社團網站 以匿名參與者張貼「<我公佈這篇文章,希望能對在苗栗學桌球的人,不要受到相同的欺騙> 海口國小桌球隊 教練:A02、A03(1)參賽造假:這個球隊的教練指使學生冒名頂替他人上場打球,以作弊的方式參賽。(2)賺取黑心錢:多年來,他們以欺騙家長的方式讓家長購買高於市價的球具。某用品在蝦皮上的售價為800至900元,而這個教練卻要求家長以1200元向他購買,價格高出市價50%。另外,一個市價4000元的用品,他們也賣給學生家長8500元,以超過市價50%的價格向家長收取費用。而教練卻聲稱,已想盡辦法,才爭取到最優惠的價格,這不就是在學校內賺取黑心錢嗎?? (3)說謊欺騙:他們以個別訓練的名義收取費用,卻實際上進行團體訓練。每位家長支付高額費用,但實際上是一位教練同時教三位學生。這種做法讓家長陷於錯誤認知,花費不合理的金錢。而這對夫妻從未能搜尋到參加過任何比賽,也沒有桌球教練證, 全然是為了騙取金錢。 (4)恐嚇霸凌:他們持續遊說家長支付高額且不合理的訓練費。名義上收取假日個別訓練費用,但實際上進行團體訓練。即使已經支付了3年的個別訓練費,後來還要求提高個練費。因不想再增加費用,故每個月少上一天個別訓練。結果,僅經過兩個月(少上兩次個練),在下個月的比賽中輸球,教練便對家長說,輸球的原因是因為沒有給小孩那一天的個練。除此之外,還常常恐嚇家長,說離開這裡去其他球隊會被那裡的教練排擠和放棄。然而,實際換隊後,發現小朋友非常快樂,與其他人相處得非常好。因此,他們除了騙錢,還是騙錢,想盡辦法多騙多少就騙多少。堂堂一個校隊,檢舉至校長後,也未見任何處理措施。 BY 2023/06/08」 4 113年6月6日 16時56分許 LINE桌球閒談交流區 以暱稱「Jack1」張貼「<我公佈這篇文章,希望能對在苗栗學桌球的人,不要受到相同的欺騙> 海口國小桌球隊教練:A02、A03(1)參賽造假:這個球隊的教練指使學生冒名頂替他人上場打球,以作弊的方式參賽。(2)賺取黑心錢:多年來,他們以欺騙家長的方式讓家長購買高於市價的球具。某用品在蝦皮上的售價為800至900元, 而這個教練卻要求家長以1200元向他購買,價格高出市價50%。另外,一個市價4000元的用品,他們也賣給學生家長8500元,以超過市價50%的價格向家長收取費用。而卻教練聲稱,已想盡辦法,才爭取到最優惠的價格,這不就是在學校內賺取黑心錢嗎??(3)說謊欺騙:他們以個別訓練的名義收取費用,卻實際上進行團體訓練。每位家長支付高額費用,但實際上是一位教練同時教三位學生。這種做法讓家長陷於錯誤認知,花費不合理的金錢。而這對夫妻從未能搜尋到參加過任何比賽,也沒有桌球教練證,全然是為了騙取金錢。 (4)恐嚇霸凌:他們持續遊說家長支付高額且不合理的訓練費。名義上收取假日個別訓練費用,但實際上進行團體訓練。即使已經支付了3年的個別訓練費,後來還要求提高個練費。因不想再增加費用,故每個月少上一天個別訓練。結果,僅經過兩個月(少上兩次個練),在下個月的比賽中輸球,教練便對家長說,輸球的原因是因為沒有給小孩那一天的個練。除此之外,還常常恐嚇家長,說離開這裡去其他球隊會被那裡的教練排擠和放棄。然而,實際換隊後,發現小朋友非常快樂,與其他人相處得非常好。因此,他們除了騙錢,還是騙錢,想盡辦法多騙多少就騙多少。堂堂一個校隊,檢舉至校長後,也未見任何處理措施。 BY 2023/06/08」 「相同也是在苗栗的學校,一個充滿欺騙的校隊。 https://www.facebook.com /groups/hkeshkes/permalink/0000000000000000/」 「你如何得知,這個是「不切實際」?那麽怕此事被公佈?」 「沒錯,當然還有其他家長也遇到,自然是有足夠的證據,才會公開P0文。如果您不相信,那也沒辦法,信的人就信,不信的就不信,反正文會一直放著,不會删,要看的人,就自行判斷吧。多說無益,不在回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