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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朱俊瑋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森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114年度偵字第1229號」,應更正為「114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29號」,經比對卷證資料顯係「114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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