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侑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侑靜於民國106年6月間,以其胞妹即案外人張華株名義申請旋轉拍賣「yuzing1230」帳號後,未經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基於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有著作權之「流線玻璃瓶」商品照片之犯意,擅自重製「流線玻璃瓶」商品照片,並於106年間某日,未標示告訴人名稱,在旋轉拍賣「yuzing1230」帳號頁面發表含有上開照片之販售商品貼文而公開傳輸之,迄告訴人所屬員工於113年2月28日瀏覽上開網頁,而發現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