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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雅菡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文光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百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記載,與主文不符,顯屬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㈤第10行 緩刑3年 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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