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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羅貞元紀雅惠洪振峰

  • 被告
    徐偉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偉鵬於民國114年2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台幣戰士」、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靜柔」、「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營業員」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詐騙款項之車手,並約定以每次面交金額1%為報酬(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66號為一審判決)。被告與「台幣戰士」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靜柔」、「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營業員」向告訴人陳菊粉佯稱可透過長揚投資網站儲值下單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線營業員」約定於114年2月26日10時許,在告訴人位在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住處內面交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台幣戰士」即指示被告至超商列印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理財存款憑據及商業操作合約書,於上開時點,持上開工作證、理財存款憑據及商業操作合約書向告訴人出示、交付而行使之,並收取10萬元得手,被告隨後將款項放置在苗栗縣公館鄉統一超商館福門市對面公園男廁垃圾桶後方,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日期為114年7月29日)後之同年8月14日死亡一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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