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奇弘
- 代理人
- 王立宏
- 被告
- 林子瑋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柏宏律師
蔡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瑋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881號
蔡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瑋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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