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朱俊瑋
- 原告台豐機車行即張日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被告葉德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台豐機車行即張日奎 被 告 葉德文 住苗栗縣○○鄉○○村0鄰○○○0號 上列被 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四、查被告葉德文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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