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 原告
- 邱啟信
- 被告
- 陳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聲請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四、又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