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魏正杰、顏碩瑋、劉冠廷
- 當事人呈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鍾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呈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威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鍾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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