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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許家赫

原告
朱逸群
被告
柯來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就被告被訴於民國110年11月間起至111年7月間涉犯誹謗罪嫌部分,諭知不受理;就被告被訴於112年9月1日涉犯誹謗罪嫌部分,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㈡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亦得另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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