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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卉聆林信宇陳雅菡

原告
吳啟榮
被告
王嘉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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