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補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補償請求人
- 林柏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 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林柏維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僅提出「聲請冤獄賠償狀」,經核其內並未依上開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尚有未足,本院亦無從據此審酌其所主張之具體事項,是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