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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貞元洪振峰陳美彤

原告
陳姣汝
被告
胡少華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苗栗○○ ○○○○○○○)

林晢瑋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林久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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