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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何松穎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鎮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鎮榕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蘇荃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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