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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74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何松穎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國光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國光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柒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國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羈押。茲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7月16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助戊字第591號甲種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再犯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7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蘇荃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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