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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苗交簡字第29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信宇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恒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恒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高恒雄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0頁);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參以本案係被告初次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駕車前飲用之酒類為啤酒、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被告酒駕途中不慎與證人徐世昌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而肇事(無人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54號
  被   告 高恒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恒雄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
    市○○路000巷00號3樓居所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6時49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
    華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處時,失控撞擊徐世昌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現場
    處理,並對高恒雄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7時6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5毫克,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恒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徐世昌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
    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邱舒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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