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振輝(下稱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中正路時,本應注意同向同車道之前後車之狀況下,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道路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同向右後方,適有告訴人劉美嵐(下稱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即貿然右轉,雙方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劉美嵐受有右側恥骨聯合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47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皜翔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