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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文棋傅可晴何松穎

原告
湯國華
被告
林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謝采緁、卓淑溶、洪治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蘇荃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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