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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魏宏安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婉婷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婉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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