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宏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聲保字第37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顏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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