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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貞元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宏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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