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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卉聆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皓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己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皓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皓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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