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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洪振峰

原告
林佳穎
被告
林怡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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